电影创作心血可贵,版权保护必须清楚有力

电影创作心血可贵,版权保护必须清楚有力

屡创新高的《哪吒2》,却成了不法分子的摇钱树。最近,第7次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查办涉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案件22起,其中多起案件涉盗录传播《哪吒之魔童闹海》,部分案件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中国电影市场日渐繁荣,连带着把趴在上面的盗版“吸血虫”也养肥了。这些不法分子以极低的价格,甚至不向网友收取费用,只依靠广告盈利,将电影几十元的票价“按在地上摩擦”。即便盗版资源存在诸多弊端:画质堪忧、时而有人走动、内容可能不完整……但想到几十元的价差,或许也还是会让盗版的受众直呼“要什么自行车”。当《哪吒2》这类爆款电影出现时,盗版商家几乎稳赚不赔,而盗版赚得越多,片方损失就越多。因此,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针对盗版这一电影行业的弊病提出治理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编剧赵冬苓呼吁要压实平台责任,针对热播作品,应采取删除、过滤、拦截等有效措施,及时阻断侵权视频的传播,并采取屏蔽等措施防止直播侵权。相比十几年前依托街边摊贩售卖的盗版DVD,如今线上分发的盗版影片无疑具有更高的隐蔽性和技术化程度。因此,作为传播载体的网络平台有能力且有责任对盗版内容加以识别和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而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与否、情节轻重也是实操中的难点和疑点。网络上关于看电影时拍照、发朋友圈、分享到公域社交媒体,或是二创、“三分钟看完xx电影”这些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而产生的无休止的讨论,就是可以被公众直接感知的认定难点之一。因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张颐武就呼吁相关保护机制的建立,期待我国加快推动版权保护立法入刑的进程,完善侵权认定标准与刑事追责程序。

前几日,有一则“女子盗录《哪吒2》浏览量超35万被罚1.5万元”的新闻,其中提到,1.5万元的罚款,是以“尽管盗录者没有用盗录视频牟利,但这一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为由作出的。但是,在如今这个流量几乎可以与金钱画等号的时代,类似事件中的侵权人虽未直接获利,但增长的浏览量、粉丝数,都可以在特定情境中成为衡量账号价值的标准,其中的间接获利也应纳入判断。要知道,违法所得的有或无、多或少不仅关系到罚款数额,更关系到侵权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与平台管理、法律的认定同样重要的,还有公众意识的提升。盗版影片的猖獗,正是被背后庞大的需求推动而成的。盗版电影的受众愿意花时间、费精力找资源,想必是出于对电影作品的热爱,而这种竭泽而渔的行为无疑是以爱为名的伤害。

再高清的盗版,都看不清楚宝莲灯“五彩斑斓的白”;再狡猾的“吸血虫”,在逐步完善的治理之下也不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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