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拍摄的联合摄制单位是著作权人吗?

网友提问

某电视剧片尾并未明确标注“制作者”或“制作单位”,但是标注了多家联合摄制单位,请问这些单位是否属于著作权人?

也迪律师解答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本案中,涉案电视剧中并未明确标注“制作者”或“制作单位”,此时就需要确定何为“摄制单位”。摄制单位就字面含义而言,是具体负责影视作品摄影、拍摄、剪辑的单位。《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4条影片片尾字幕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从上述规定来看,联合摄制单位也可以是对影视作品制作进行投资、分享收益的单位。从著作权法对制片者的立法目的来看,联合摄制单位如果是作为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投资者和参与制作者,也属于制片者的范畴,也可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制片者”不排除是联合摄制单位。

电视剧拍摄的联合摄制单位是著作权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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