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5月11日,林俊杰JJ20世界巡回演唱会济南站开演。

据新闻晨报报道,在演唱会开场前,有观众因座位视角问题在会场内大喊“退票、换座”。

通过社交平台搜索,记者发现不少网友发布视频及图文表示,自己买到了柱子票,视线不佳,并在平台上喊话大麦票务方退票。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网友吐槽:花980元买的票,连屏幕都看不到

据新黄河报道,5月11日晚,网友王女士发文称,她是林俊杰歌迷,花980元在大麦网购买了一张5月11日林俊杰济南演唱会的门票,结果到现场后发现座位旁有一排很高的铁栏杆,挡住了主舞台。“大老远跑来看演唱会,980元的票连屏幕都看不到。”

王女士称,自己是401区27排,“现场只能看到几根栏杆,座位上没给放置荧光棒,凳子还是坏的。当时找现场工作人员解决,但直到演唱会结束也没人出面解决,体验感真的很差。”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在评论区,不少网友直呼“自己买的内场票,一晚上都没找到林俊杰在哪儿”。“我是B7,我也没看到人在哪儿”。“我B4也看不清”……还有网友怒怼主办方,“这种栏杆位置有必要开吗?”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另据新闻晨报报道,记者联系到其中一位歌迷,她表示自己是通过大麦平台买的票,票价980元,但是进场发现安排的座位被栏杆拦住,非常影响演唱会观感。

从她晒出的视频中可见,面向演出舞台和大屏幕的方向被栏杆挡住大半,在沟通中,歌迷反复强调:“我们那个位置不是看不清,是看不到,被挡得严严实实。”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歌迷晒出的演唱会观看视角

在采访中,她表示当时自己进场有一点晚,座位在11号27排,40、41座,结果就发现安排的座位前面全是栏杆,根本看不见,而且凳子上也没有本该提前放好的荧光棒,找了工作人员也没有什么反馈。

记者询问这位歌迷,是否有网传现场工作人员许诺可以现场退票的情况,她表示自己没有听说,不清楚其他人是否有这种情况,但是当时入场部分有不少人聚集,在和工作人员沟通。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同时,她还向记者提供了自己和票务方的沟通记录,大麦客服表示可以和工作人员沟通换个座位,但歌迷表示没有空位,也没有工作人员处理。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最终大麦客服表示订单是不退不换的,歌迷再次沟通后仍然是同样结果。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大麦网客服:会反馈给主办方进行核实

据新黄河报道,记者联系上大麦网客服热线,工作人员表示,演唱会现场如果工作人员没有介入处理,应该是认为座位不存在遮挡问题。“如果对于确实认为座位遮挡,可以提供订单及现场图片、遮挡物图片,我们会反馈给主办方进行核实,随后会有专员进行处理”。对于是否可以退票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以反馈结果为准。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据悉,林俊杰济南演唱会主办方为山东有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73-1号历山名郡C3座负110,经营范围包含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会议、会展服务;广告业务;图文设计制作;国内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等。在经营状况一栏显示,2020年济南市历下区文化和旅游局、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了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为正常。随后,记者多次联系活动主办方,电话均无人接听。

林俊杰演唱会刚被点名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5月9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文娱演出市场专项报告,文中点名林俊杰演唱会退票政策不统一。随后相关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江苏省消保委发布专项报告称,近年来,文娱演出市场呈现蓬勃生机和活力,然而,随着演出品类不断丰富、消费者观看演出热情持续高涨,“拼盘”演唱会“注水”、退票手续费高昂、买到“柱子票”等诸多问题也应运而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观看体验。

其中列举了几场林俊杰演唱会的情况:

林俊杰5月25日苏州场演唱会,退票手续费按照时间段分为4个梯次:无条件退票、门票价格20%、门票价格50%、不支持退票,根据其演唱会380—1880元的票价来计算,退票手续费小到几百大到近千元。

同样是林俊杰演唱会,哈尔滨6月22日场次的演唱会,退票按时间分3个梯次:无条件退票、门票价格30%和不支持退票。

而天津4月13日的演唱会则不存在无条件退票规则,退票按时间段分为门票价格3%、门票价格30%以及不支持退票三个梯次进行划分。

知名歌手演唱会,观众大喊退票!

同一个歌手的演唱会,不同地区退票政策不统一,容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江苏省消保委表示,演唱会开始前一周左右就不再接受任何退票申请,退票手续费动辄几百上千元,各演唱会退票手续费收取标准不统一、不透明等问题,无疑是让消费者提前支付票价的同时又限制了消费者退票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退票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行为应属无效条款。

来源丨新闻晨报、新黄河、江苏省消保委、证券时报

SFC

本期编辑 黎雨桐

21君荐读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