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要维权,宝总泡饭还能不能卖?  新京报专栏

《繁花》要维权,宝总泡饭还能不能卖?  新京报专栏

▲电视剧《繁花》热播,也带火了上海泡饭、排骨年糕等上海传统饮食。图/《繁花》剧照

热播剧《繁花》虽已收官,但热度不减反增。剧中主要外景地黄河路、进贤路成了网红打卡地,可定制男主角同款西服的宁波一裁缝店电话被打爆,至真园原型酒店顾客爆满,和平饭店同款套房1.68万元一晚,排骨年糕、宝总泡饭等剧中美食的销量都得到大幅提升……

1月12日,《繁花》版权方官博发布声明,针对近期市场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下架针对该剧及委托人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如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所言,“长于使用信息符号的风云人物最先受益”。信息社会让流量拥有了“点石成金”的能力。《繁花》强大的“带货能力”不只实现了剧集周边商业的巨大成功,也让一些社会商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开展和电视剧内容相关的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希望通过攀附剧名、角色或者台词等热播元素,蹭一把热度和流量。

但是,《繁花》版权方的一纸声明提醒,这其中的法律边界问题也需引起相关方的足够重视。

商家不能随意“蹭热度”

由于《繁花》版权方的此次声明,将剧名、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皆列在权利清单内,也引来了一些围观者的吐槽。

如有网友就在线上跟帖中反叽剧组“真把自己当‘霸总’了!”,并质疑声明中的相关内容:《繁花》取材于现实,剧中很多元素早已有之,这些权利难道也归属于剧方吗?

但从该声明内容来看,其警示对象并非某个具体商家,而是指向有侵权嫌疑的“部分商家与市场经营主体”。

也就是说,个人基于学习或社交需要,如基于情感诉求选择去《繁花》剧中外景地打卡或消费,旅游博主根据剧情设计citywalk旅游路线,实无焦虑的必要。餐饮商家售卖泡饭、排骨年糕或干炒牛河,也完全不受影响。

《繁花》版权方垄断不了泡饭,亦无依据将先于小说和电视剧就已存在的排骨年糕等列入其版权保护内容。

若商家在未获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繁花》中的名称、角色称谓、台词、场景、道具名称、海报及相关设计作品等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引发市场混淆,则可对号入座——这正是“声明”警示和预防的主要内容。

通俗解读就是,一家餐馆,卖排骨年糕可以,卖干炒牛河也行,但未经许可就使用《繁花》剧照招揽顾客,宣传本店排骨年糕或干炒牛河为《繁花》同款,甚至标注《繁花》剧组推荐菜品,那就是妥妥的侵权。

一些网店借用《繁花》的剧照,标注“宝总同款”“李李同款”甚至“繁花汪小姐唐嫣同款珍珠耳钉”;一些主播在直播带货时,不时插入《繁花》视频剪辑或剧照,并与带货商品相关联……在一些人的观念或习惯里,似乎这些行为只是“蹭热度”“导流量”,在法律上却很可能构成侵权。

合法权益需要“护城河”

未经许可的商业化使用,正是影视作品权利人被侵权的重灾区。近年来,类似案例也迅速攀升。

2023年,电视剧《狂飙》热播。西安一家火锅店通过某生活服务信息平台为其经营的餐饮门店推出了3种团购套餐,在套餐名称、套餐详情页面等位置突出使用了“白金瀚”“强盛集团”“大嫂”等字样,并使用了《狂飙》剧中经典人物形象的卡通漫画,同时宣传前述团购套餐为“联名推荐”。

该火锅店被诉至法院。西安中院一审认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该火锅店使用了动漫化的《狂飙》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判决火锅店赔偿30万元。

依法维权的前提,是自己守法。回到《繁花》的版权声明上来,据报道,早在2013年11月,《繁花》小说出版仅半年,导演王家卫就找到原著作者金宇澄商谈购买影视改编权。

《繁花》剧终时的字幕也注明,“本剧部分内容来自《上海赋》《野蛮生长》《股市中的红男绿女》和《股市中的悲欢离合》,以上内容均已获作者或出版社同意”。这些信息,都彰显了《繁花》剧组对版权问题的重视。

影视剧制作投资巨大、回报期相对较长,版权问题较传统的“作品”类型复杂。通常来说,剧组可在著作权、商标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三个层面设置自己的合法权益“护城河”。

也因此可以说,《繁花》版权方1月12日的声明,既是警示、也是预防,更是营销。

该声明一方面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下架针对该剧及委托人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面也提供了联系合法授权的渠道。

在商言商。十年磨一剑,终有《繁花》今日的热度。这份热度支撑的流量,如今串联起一个庞大的商业份额。我们理当乐见精益求精的制作者和安于守法的权利人,在法治的保障下顺理成章实现合法收益。

撰稿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迟道华

角度 /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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